01

不再是夫妻,可以是親職夥伴
認同對方親職角色的價值,共同討論、理性溝通有關子女生活照顧與未來生涯發展的問題,保持合作關係,互相支持。
02

尊重、注意子女的需求
將子女的需求擺在兩人關係之前,並留意子女的行為與情緒變化,給予適當的關心。
03

將自身的情緒及個人議題處理好
勿讓子女成為(你/妳)們的情緒垃圾桶。
04

有規律、穩定的探視方式
無論父母雙方務必依原約定(協議/調解和解、判決)進行會面交往,有規律、穩定的探視方式,能促進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,更能幫助孩子適應新的環境與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