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異父母共親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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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親職理念

何謂共親職

共親職一詞的概念起於「親職聯盟」,意指父母親是一個合作式的同盟關係,雙方能夠重視並認同對方(父或母)在孩子成長歷程中的重要性,一起共同承擔未成年子女的照護與教養責任,並且在教養上有共同的目標。
我們的理念

根據Cowan與McHale(1996)指出,共親職是雙親間如何聯結成「父母」的獨特表徵,即便是在婚姻關係破裂後,其在子女教養上仍擁有一穩固之親職關係,離異後的父母親雖然無緣做夫妻,但仍然是孩子的父母,秉持著「永遠是父母」的精神,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考量,關注孩子的心理需要,將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,讓孩子能夠享有父母雙方的愛。

共親職的要點

01

不再是夫妻,可以是親職夥伴

認同對方親職角色的價值,共同討論、理性溝通有關子女生活照顧與未來生涯發展的問題,保持合作關係,互相支持。
02

尊重、注意子女的需求

將子女的需求擺在兩人關係之前,並留意子女的行為與情緒變化,給予適當的關心。
03

將自身的情緒及個人議題處理好

勿讓子女成為(你/妳)們的情緒垃圾桶。
04

有規律、穩定的探視方式

無論父母雙方務必依原約定(協議/調解和解、判決)進行會面交往,有規律、穩定的探視方式,能促進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,更能幫助孩子適應新的環境與生活。

如何開始共親職

引用花蓮兒家協會子女照顧GPS單張

  • 01

    考量孩子的利益

  • 02

    孩子不要涉入關於離婚的細節

  • 03

    不管孩子在哪一個家,都是「我們」的孩子

  • 04

    若孩子有重要事項,應優先通知對方

  • 05

    依孩子發展階段的需求,能有些彈性

  • 06

    尊重對方在其親職時間內規劃孩子的活動

  • 07

    尊重彼此對孩子的教養

  • 08

    尊重孩子持續與生父/生母的聯繫

  • 09

    願意跟對方分享孩子的日常生活

  • 10

    焦點放在發展共親職關係,這是我們孩子應得的

離異父母共親職類型的評估因素

在評估離婚後的共親職(Co-Parenting)類型時,需要考量多個因素,以確保教養模式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。以下是主要的評估因素:

父母是否具備有效育兒的能力,包括:

  • 基本照顧能力:是否能獨立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(飲食、學習、醫療、情感支持)。
  • 教養一致性:父母是否能提供穩定的管教方式,而非情緒化應對。
  • 情緒調節能力:是否能調節自身情緒,避免因壓力或衝突影響親職功能。

親職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共親職的可行性與品質,若父母能夠穩定地滿足孩子的需求,則更有可能建立成功的合作共親職模式 (Feinberg, 2003; McHale & Lindahl, 2011)。

離婚後,父母是否願意繼續合作並保持孩子的福祉:

  • 合作意願:是否能夠放下個人恩怨,專注於孩子的需求。
  • 妥協與彈性:能否適應變化,並根據孩子的需要調整教養方式。
  • 共同決策能力:能否在關鍵議題(教育、醫療、宗教等)上共同決策,而非互相牽制。

研究顯示,父母的共親職意願是影響共親職模式的核心因素,當雙方願意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時,共親職的合作程度較高 (Pruett & Pruett, 2009; Kelly, 2007)。

父母之間的衝突程度是影響共親職類型的關鍵:

  • 衝突頻率與強度:是否經常發生激烈爭執,甚至有肢體暴力或情緒虐待。
  • 對孩子的影響:孩子是否經常被捲入父母衝突中,或被迫選邊站。
  • 是否可透過商談降低衝突:若衝突無法透過溝通改善,可能需要採取低接觸的平行共親職。

研究指出,高衝突的父母往往難以有效合作共親職,且孩子長期暴露於衝突中可能導致焦慮、抑鬱等心理問題 (Emery, 2011; Amato, 2000)。

有效的共親職需要穩定的溝通機制,評估重點包括:

  • 直接 vs. 間接溝通:父母是否能冷靜直接對話,還是需要透過電子郵件、共親職 App(如TalkingParents、OurFamilyWizard)來交流。
  • 溝通內容是否聚焦於孩子:是否能只討論與孩子有關的議題,避免個人情感爭執。
  • 是否能遵守溝通規則:例如限定訊息長度、回覆時間、避免情緒性用語。

適當的溝通模式能降低衝突並增進教養一致性,然而若溝通困難,則應採取間接溝通方式,如書面或數位平台,以減少負面情緒的影響 (Lebow & Rekart, 2007; Saini, 2020)。

孩子的年齡、心理狀況、與父母的關係都是重要考量:

  • 年齡與發展需求:年幼兒童(0-5 歲)可能需要較穩定的主要照顧者,而學齡兒童及青少年可能適應不同居住安排。
  • 心理健康與依附關係:孩子是否能適應離婚後的變動?是否因父母衝突而產生焦慮或行為問題?
  • 孩子的意願:年齡較大的孩子是否有偏好,並能表達自己與父母相處的方式?

孩子的發展需求應作為制定共親職模式的核心依據,特別是當父母衝突頻繁時,需優先考慮孩子的心理安全 (Grych & Fincham, 2001; Sandler et al., 2008)。

  • 父母的地理距離:是否住得夠近,能夠維持穩定的探視與養育安排?
  • 時間分配與彈性:是否能夠配合孩子的學校、課外活動、社交需求?
  • 工作與經濟條件:父母是否有足夠的資源提供穩定的養育環境?

研究表明,父母的居住安排對共親職模式影響甚大,若地理距離過遠,可能需要更靈活的探視安排來維持親子關係 (Johnston et al., 2009; Ganong et al., 2019)。

依據評估因素,可區分四種類型的共親職模式

特徵:高合作、低衝突、有效溝通

父母關係友好,願意共同決策,能夠靈活調整育兒計畫

特徵:低互動、低合作、低衝突

衝突仍存在,但雙方可透過低接觸方式各自獨立養育孩子

特徵:高衝突、低合作、無法有效溝通

父母經常爭吵,孩子被捲入,可能影響心理健康

特徵:單方完全負責養育

一方無能力或無意願參與教養,另一方獨自承擔親職責任

在實踐上,共親職模式應依據父母的合作程度、衝突狀況與溝通能力來選擇 (Saini, 2020; McHale & Lindahl, 2011; Emery, 2011)。

結論

共親職類型的選擇應基於親職能力、合作意願、衝突程度、溝通模式、孩子需求與生活安排等因素

  • 若衝突較低,可嘗試合作共親職,促進孩子的穩定發展。
  • 若衝突頻繁且無法有效解決,則應採取平行共親職,減少直接接觸,以保障孩子的情感安全。
  • 極端高衝突的情境下,則需考慮由一方主要負責親職,甚至透過法律或社會服務介入來確保孩子的福祉。

這些因素有助於確定最適合的共親職模式,並幫助父母為孩子提供穩定的成長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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