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父母離婚或分居後,孩子需面對新的兩個家,無論是留在熟悉的家或是搬至另一個家,新的關係帶來機遇和挑戰,起初可能會有情感上或實際上的困難,每個人都需要時間來適應變化的家庭狀況,請父母親多多關心孩子在兩個家庭來往上的適應。
自1989年11月20日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》以來,兒童必須與父母雙方保持牢固關係(即使分居)的原則已成為一種更為公認的權利。因此,共同育兒的概念擴展到離婚和分居的父母以及從未住在一起的父母。
親子關係維繫是兒童權利
當願意承擔主要照顧、單獨親權的責任時,同時也承擔了孩子能否與另一方父母維繫良好關係的較大責任,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可以主動接送孩子到另一個家,讓孩子可以感受到父母是樂於讓孩子與父母雙方接觸,讓孩子感受到主要照顧者和非同住方的關愛及照顧、自在來回兩個家。
為了父母離異的兒童權利及心理健康,離婚不單親、父母共同責任、共分親職、維繫孩子與父母雙方關係等議題的宣導與公眾教育,仍須持續努力宣導。